4.2.1 灌溉治理效率水平的影响因素
在资源系统层面,村庄与交通站距离的远近程度对灌溉效率具有显著影响,发生比率为1.028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远离交通站有利于提高村庄灌溉效率。其原因在于,村庄与交通站的距离反映了农民获取市场机会和非农业收入的难易程度,村庄远离交通站意味着农民不易获取市场机会,因而对农业的依赖性更高,会更加重视提高农田灌溉效率以期增产增收。
在治理系统层面,村民委员会换届方式对灌溉效率具有显著影响。与民主选举实现村委会换届的情形相比,由政府主导村委会换届对灌溉效率产生了消极作用(发生比率为0.436且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这是因为村委会换届方式可以反映基层群众自治水平,由民主选举实现村委会换届的村庄往往治理能力更强,更有可能组织村民管护灌溉设施以提高灌溉效率。成立用水户协会情形下的发生比率虽然大于1,但不具有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说明成立用水户协会并没有显著改善灌溉效率。
在使用者层面,第一,与家庭年收入等于或低于20000元的情形相比,家庭收入更高组别的发生比率均小于1,家庭年收入高于20000元且低于或等于36000元时的发生比率在10%的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家庭年收入升高对灌溉效率具有负向作用。第二,与水资源既稀缺又重要的情形相比,其他情形下的发生比率均大于1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稀缺程度和重要程度的缓解对于灌溉效率提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第三,村庄第一大姓所占比例的发生比率为1.007,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更高的第一大姓占比对灌溉效率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揭示了社会资本对于灌溉效率的促进作用。第四,结合显著性水平来看,随着村民小组关系融洽程度的降低,发生比率亦降低。其原因在于,村民小组关系越融洽表明村庄内部的凝聚力越强,越有可能形成灌溉合作,因而可以提高灌溉效率。第五,与处在灌溉水源上游或附近的情形相比,位于灌溉水源下游或很远处的发生比率为0.548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意味着此时灌溉效率将显著降低。下游农户在获取灌溉用水次序上处于不利位置,因此失去了提升灌溉效率的内生动力。第六,与依靠天然雨水这种粗放的灌溉方式相比,其他组别的发生比率均大于1且显著,表明灌溉集体合作、采用节水技术等方式有利于提高灌溉效率。
4.2.2灌溉治理公平水平的影响因素
在资源系统层面,第一,与水资源自然条件非常好的村庄相比,条件一般情形下的发生比率小于1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意味着此时灌溉公平受到显著的消极影响。第二,与东部地区相比,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发生比率皆低于1,且西部地区的发生比率在1%的水平上显著,意味着位于西部地区对于灌溉公平具有消极影响。这是由于地形、气候等自然条件差异,西部地区的水资源条件不如东部地区,更易造成用水分配冲突,因而对灌溉公平有不利影响。
在使用者层面,第一,外出人口占村庄常住人口比例的发生比率为1.174,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外出人口占比增加对灌溉公平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第二,家庭人均自有承包地亩数的发生比率为0.952,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表明随着家庭人均自有承包地亩数的增加,用水需求也在增大,对灌溉用水分配会产生更高要求,因而降低了灌溉公平。第三,与水资源既稀缺又重要的情形相比,水资源不稀缺但重要的情形下发生比率高达4.469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随着水资源稀缺性的改善,更易满足农民的灌溉用水需求,因而对于提高灌溉公平具有显著的积极作用。第四,结合显著性水平来看,与村民小组关系非常融洽的情形相比,融洽程度更低的几种情形下发生比率均小于1,表明村民小组关系融洽对于提高灌溉公平具有积极作用。这是因为在关系融洽的村庄内部更有可能围绕用水分配开展讨论和协商,进而提升灌溉公平。第五,相比耕地位于灌溉水源上游或附近的情形,处于中游或较远处、下游或很远处的发生比率均小于1且显著,反映出远离灌溉水源对于灌溉公平的负面影响。这是因为耕地远离灌溉水源意味着在用水分配次序上处于不利位置,因而灌溉治理公平水平更低。第六,与依靠天然雨水的灌溉方式相比,采用机器抽水方式的发生比率为0.695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采用滴灌等新技术的发生比率为0.238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农户自行购置机器抽水会造成地下水超采、含水层疏干等不良后果,恶化了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加剧了用水分配不公的困境。因为节水灌溉技术普及范围有限,所以对灌溉公平产生了消极影响。
4.2.3灌溉治理参与水平的影响因素
在资源系统层面,第一,与水资源自然条件非常好的情形相比,条件一般时的发生比率为2.367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意味着水资源条件一般对于农民参与灌溉治理具有显著的积极作用。这是因为在优良的水资源条件下,农民不需要过多参与灌溉治理活动就可以满足灌溉需求,而水资源条件欠佳可以激发农民参与的积极性,提高灌溉治理参与水平。第二,与平原相比,山区的发生比率为0.337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意味着山区的参与水平不佳。其原因在于,山区的地形条件增加了灌溉设施管护难度和成本,抑制了农民参与灌溉治理活动的积极性。第三,与北方地区相比,南方地区的发生比率达到2.722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意味着南方地区农民参与灌溉治理活动的积极性更高。
在治理系统层面,与民主选举实现村委会换届的情形相比,由政府主导村委会换届的发生比率小于1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政府主导村委会换届对灌溉治理参与产生了消极影响。相比而言,由民主选举实现村委会换届的村庄具有更高的自治水平,因此可以有效组织村民参加灌溉治理活动。尽管成立用水户协会情形下的发生比率大于1,但不具有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反映出成立用水户协会对提高农户的灌溉治理参与水平没有显著作用。
在使用者层面,第一,与村民小组关系非常融洽的情形相比,融洽程度更低的几种情形下发生比率均小于1且基本呈现递减趋势,均具有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表明村民小组关系融洽对于提升农民参与具有积极作用。因为村民小组关系越融洽意味着村庄的凝聚力越强,村民参与支持灌溉治理活动的意愿也更强,所以对灌溉治理参与产生了正面作用。第二,与处于灌溉水源上游或附近的情形相比,处于中游或较远处、下游或很远处的发生比率均大于1且显著,表明远离灌溉水源激发了农民参与灌溉治理活动的积极性。这是因为中下游在用水分配次序上处于不利位置,中下游农民往往更愿意参与村庄灌溉会议以争取充足的灌溉用水。第三,与依靠天然雨水灌溉相比,引进滴灌等新技术的发生比率为3.043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表明引入灌溉新技术对于提高灌溉治理参与具有积极影响。其原因在于,滴灌等新技术可以节约灌溉用水,因而引进节水技术激发了农民参与灌溉治理活动的积极性。